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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赋予的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行使以下职权:(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五)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排除的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七)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八)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范围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现阶段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三)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五)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六)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八)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九)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作职责任务要求,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并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要符合下述监督检查工作量化要求:(一)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执法人员每月至少应当对6家(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复查,其中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或复查不得少于2家(次);(二)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船舶修造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三)对辖区内列为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整治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挂牌整治期间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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