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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莆政综〔2009〕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闽政教督〔2008〕4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莆田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引导和促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建立持续长效、自我完善的教育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机制,推进区域学校均衡可持续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需求,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我市港口经济的发展作贡献。

  二、督导评估内容

  根据《义务教育法》、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履行领导职责、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育管理等五个方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三、工作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发展性原则,坚持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经常性督导检查和综合性督导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四、督导评估程序

  (一)乡镇自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对照《莆田市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及计分办法》进行客观、真实的自我评价,认真总结本年度教育工作的基本做法、主要成效,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自评报告,填写自评表,于每年度12月底之前,将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及时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和政府教育督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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