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个〔2010〕23号 2010年1月28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代扣代缴税款及纳税人办理纳税清算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政策学习和培训工作
各局要充分认清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组织开展此项工作,迅速开展动员和组织培训,特别是要对负责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税务干部开展全员培训,切实做到准确掌握政策规定,深入理解工作要求。
二、加强调研,健全制度,尽快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
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及新的征管内容和管理方式,各局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加强信息反馈。同时,在市局制定的工作流程基础上,各局要尽快结合本局工作情况和辖区特点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详细的工作流程,确保证券机构扣缴税款及时到位,纳税人办理清算简便快捷。
三、周密安排,措施得力,确保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位
落实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是对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考验。各局要采取有力措施,在1月底前在税务所设置专门受理窗口,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确保2月1日前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位。
四、精心组织,优化服务,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