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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3、全面铺开,快速推进。学习借鉴先进经验,集中力量启动一批“三旧”改造项目,推动“三旧”改造工作的全面铺开。完成“三旧”改造中各类历史用地完善手续的申报工作。
  (三)小结阶段(2012年11月-2012年12月)
  总结运作情况,提高运作效率,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确定中长期规划(到2020年),研究“三旧”改造转入日常化运作等有关事宜。
  七、扎实做好“三旧”改造各项基础工作
  (一)摸清底数。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三旧”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征求各方意见,初步确定改造规模和范围。建立“三旧”改造用地数据档案,造册登记每宗“三旧”用地的位置、面积、现状、权属等情况,并标绘上图,实行台帐管理。
  (二)编制规划。根据“三旧”改造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中心城区“三旧”改造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外围三区一县“三旧”改造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旧”改造项目详细规划由“三旧”改造项目主体单位根据经批准的“三旧”改造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项目详细规划由市政府批准实施,县级项目详细规划由县级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三旧”办备案。
  (三)拟定计划。开展“三旧”改造的区县应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年度改造的规模、地块和时序以及规划、用地指标,首次于2010年3月底前上报市“三旧”办,今后每年12月前上报下一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划。市“三旧”办会同规划、国土、建设、发改等部门统筹全市各区县“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分解下达到各区(县)组织实施。
  (四)审批方案。“三旧”改造不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三旧”改造方案由改造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改造方案,由区政府初审,市“三旧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实施;非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改造方案,参照上述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三旧办”备案;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三旧”改造方案由区县人民政府汇总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八、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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