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三旧”改造的鼓励措施
(一)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要在2012年之前完成。凡在1987年1月1日之后至2007年6月30日之前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应按用地发生时的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涉及罚款的按用地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处罚。
(二)“三旧”改造属政府产权的公共建筑,其建筑面积产生的容积率不收取地价款。
(三)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利用原有厂房用地设立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科研机构以及产品设计,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
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市、县财政部门在每年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少于200万元作为本级“三旧”改造工作日常办公专项经费。同时,各级政府应将“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二)在市的权限范围内,对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实行优惠的税费减免政策,充分发挥各区、县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改造。
六、实施步骤
坚持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的原则,选择改造条件好、群众意愿明确、基层领导班子团结的片点或项目先行启动改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边实施改造,边总结经验,做到成熟一个,改造一个,全面铺开“三旧”改造工作。
(一)准备阶段(2010年1月-2010年4月)
1、成立领导机构。市、区县两级政府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政策研究和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
2、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市国土、发改、财政、税务、建设、规划、旧城办等部门就税费、改造项目方案编制技术规程和改造规划审批等制定配套政策,全面规范“三旧”改造工作。
3、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完成编制中心城区和外围区县“三旧”改造规划方案的编制,加强规划控制和规划协调,确定中短期规划(到2015年)。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强政策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大力推进“三旧”改造的氛围,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土地权益人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积极性。
(二)实施阶段(2010年5月-2012年10月)
1、初步确定“三旧”改造工作的申报、审批程序;完成首批项目的改造方案审批,启动改造工作。
2、组织培训,规范操作。完善操作办法,建立程序范本,统一设置办事流程、办事材料目录和审批要求,统一组织“三旧”改造业务培训,确保严格按政策规范运作,依法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