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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6、国有出让土地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按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涉及应补交地价款的,经评估新规划条件下和原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按照两个价格差额的60%补交地价款。
  (二)旧村庄改造范围内,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自行改造或与合作单位开发建设的,按以下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并经依法批准的,若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按新土地利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5%计缴交地价款,视同划拨性质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的,视同出让性质管理,按新土地利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15%计缴交地价款。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原有国有划拨用地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按新土地利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15%计缴交地价款,土地使用权视同出让管理。
  3、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原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涉及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无需补交地价款。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2/3以上人员表决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将其名下的建设用地交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拥有的项目公司实施改造,经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并上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旧厂房,原用地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属国有用地的,参照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或合作改造的有关规定办理;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式改建,按合作改建的有关规定办理。由政府征收、收购后统一实施改造的,参照旧城镇改造有关规定办理。
  (四)通过收购土地集中进行改造的,改造主体应在改造方案批准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全部土地收购,并向区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确需延长收购期限的,改造主体应于规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经原批准改造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延长期限不超过1个月且不得再次延长。未能按规定取得国土部门备案登记,或申请延期备案登记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改造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撤销项目批准文件。
  (五)经批准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应自改造方案批准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含拆迁),3年内竣工。较大规模的建设项目确需延长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的,改造人应于规定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延期,经原批准改造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且不得再次延长。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工、竣工,或申请延期开工、竣工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改造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撤销项目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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