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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10〕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业经十二届第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2月8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不断提高。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市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9〕12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下称“三旧”)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施行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一)实施“三旧”改造,要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作、结果可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优化国有土地空间布局,科学配置城乡、区域、产业发展用地,千方百计拓展用地新空间,有效破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着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
  (二)实施“三旧”改造,要按照建设现代化港口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和生态型海滨城市的城市定位,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优化城市投资和生态环境,重视并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强化汕头作为粤东区域中心城市的地位。
  (三)实施“三旧”改造,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2012年之前完成“三旧”改造中各类历史用地完善手续的办理工作;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城市重点功能区的旧城镇成片改造、“城中村”全面改造工作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旧厂房搬迁改造工作;力争用10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市“三旧”改造任务,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充满幸福感的新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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