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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性民间组织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经省政府授权的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业及业务范围的管辖。目前省政府未授权其他组织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全省性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政府授权的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对基金会所属行业及业务范围的管辖。目前省政府也未授权其他组织做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基金会只限省本级办理。

  二、进一步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

  依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应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的初审。

  (二)负责社会团体人事安排及按程序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

  (四)监督、检查社会团体的财务、对外交往、国内、外境外捐赠资助等活动;对其各种业务活动进行指导。

  (五)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应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应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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