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成立或者加入农产品行业协会。
  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技术和信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 市、区、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及相关安全常识,提高人民群众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投诉举报者奖励。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农产品产地的大气环境、灌溉用水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周围污染源及其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根据农产品生产特性,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监测档案,编制农产品产地状况发展趋势报告。

  第十四条 禁止向农产品产地及其周边排放或者倾倒下列物质:

  (一)含有重金属的固体或者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废水、废气;
  (二)硝酸盐、酸液、碱液;
  (三)超标的医疗污水;
  (四)其他影响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发现农产品产地周围新增污染源或者发生其它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区、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的普查,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列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发展规划,引导、支持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