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哈尔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通过种植、养殖、捕捞、采摘等农业活动,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的粮食、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按照职责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
粮食、财政、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负责农产品生产技术服务和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市、区、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重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