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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本团体的全称。分支机构的规范名称为专业委员会、分会或者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的规范名称为代表处、联络处或者办事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可以按章程规定设立办事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需要变更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和主要负责人等事项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

  (三)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变更的文件;

  (四)按规定填写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社会团体变更下列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执行外,还应当依照本款规定分别提交相关材料:

  (一)变更名称,提交章程修改草案、财务审计报告和债权债务证明;

  (二)变更住所,提交新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变更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提交章程修改草案和修改章程的说明;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变更活动资金,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提交该社会团体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和原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出具的同意变更的文件;

  (七)变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交拟变更后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按章程规定的期限,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负责人进行换届改选,并自换届改选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新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及有关财务审计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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