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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失业保险平稳运行。用人单位裁员达到2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实施。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申报,由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经同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程序划拨。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转移支出、其他费用支出等,由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计划,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资金划拨仍按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市级统筹后基金收支缺口的弥补。

  (一)区(县)在完成当年失业保险费征收、清欠任务后产生的收支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30%,区(县)留存的基金支付70%。留存的基金支付完毕后,收支缺口全部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

  (二)区(县)没有完成当年基金征收、清欠任务而产生的收支缺口,由区(县)财政按缺口金额的50%安排资金解决,区(县)留存基金承担50%。留存的基金支付完毕后,收支缺口由区(县)财政和市级统筹基金各解决50%。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统一会计核算办法。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统一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制,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按规定上报省级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市上将定期组织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检查,并随时抽查和监控,受理群众举报,加强对案件查处的指导和督办。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失业保险的审计稽核工作,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对区(县)的审计稽核工作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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