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规定,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第七条 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区(县)帐面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计确认后,暂留存各区(县)“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动用留存基金须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使用。留存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实行市级统筹前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不足部分由区(县)政府自行解决。
第八条 市级统筹后,市、区(县)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和省下拨的失业保险调剂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基金过渡户利息,全部纳入市级统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使用。
第九条 当期基金的征收管理。
(一)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由市本级和区(县)分级征收。每年初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征收率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支出预算情况等因素,结合省、市下达的征收、扩面、清欠等目标任务编制计划,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将征缴计划下达到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执行,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二)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当年的失业保险征收、清欠目标任务,积极组织征收、清欠。每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当月底前全额上划“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省上下拨的各项基金,包括调剂金等,全部纳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当期基金的支出管理。
(一)全市年度基金支出计划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市级统筹后新增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所属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期限和金额,并按月编制失业保险支付计划,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局将当月应支付的基金直接划拨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