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泸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和《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了强化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抗风险能力,确保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基金,纳入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范围。
第三条 在我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统一失业保险费征缴,统一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主管全市和区(县)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和管理事务。市、区(县)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支付
第五条 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参保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个人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