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换领民用爆炸物品相关许可证事项的通知
(粤经信民爆〔2010〕176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2010年,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原有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陆续到期,根据《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工信部安全生产司《关于换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安函〔2009〕250号,见附件1)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将组织开展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换领相关许可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领相关许可证对象
(一)已经领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原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且生产作业现场在广东省境内的民爆物品生产企业;
(二)已经领取由原广东省经贸委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民爆物品销售企业。
二、申请时间
相关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
三、应提交的材料
(一)民爆物品生产许可换证应严格按照《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说明。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文件;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一式5份,需注册地及作业地所在地市、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并加具意见;
3. 2008年、2009年民爆物品专用设备备案、销售备案情况表、生产线情况表(见附件4、5、7、8);
4.生产许可有效期内,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企业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见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