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在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前须向属地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并同时申报公益性岗位认定,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负责提供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后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送招用人员花名册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社区按其市、区(县)属,企业按其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市、区(县)属地进行分级申报。
(二)申报认定时须提供的资料:
1、《自贡市公益性岗位申请认定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经认定后由申报用人单位和认定部门各存一份。
2、企业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机关及社会团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社区提供: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社区的文件及社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申报认定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10日(节假日除外)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一)市、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对岗位开发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
(二)经核实符合条件的颁发《自贡市公益性岗位认定证明》(见附表2);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原因并退还其资料。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七条 市、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协助用人单位管理公益性岗位,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其岗位进行抽查、跟踪和回访,并做相应记载。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用
(一)市、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协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并适时提供就业困难人员的名单及相关情况。
(二)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须填写《自贡市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表3),并分别报送市、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岗位变化
(一)经认定的用人单位若需要增加公益性岗位种类,则需要重新进入申报程序,可不再重复提供用人单位其他资料。
(二)经认定的公益性岗位若需要增加、减少或原同一岗位上人员需要增加、减少时,须填写《自贡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更表》(见附表4)报市、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新招录用的重新按公益性岗位人员招用程序办理。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条 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经认定后,录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持有效的《再就业优惠证》中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照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财社[2009]109号)规定,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未经认定不得申报相关就业专项资金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