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浙地税发〔2010〕9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的规定,现将2010年部分节假日期间要求月(季)后15日内申报的各税(费)种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1、春节(2月13日-19日放假):2010年2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缴纳期限统一顺延3天,纳税(费)申报期限为2月22日。
2、清明节(4月3日-5日放假):2010年4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缴纳期限统一顺延3天,纳税(费)申报期限为4月19日。
3、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2010年5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缴纳期限统一顺延3天,纳税(费)申报期限为5月18日。
4、端午节(6月14日-16日放假):2010年6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缴纳期限统一顺延2天,纳税(费)申报期限为6月18日。
5、中秋节(9月22日-24日放假):各税(费)种的申报缴纳期限不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