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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量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重新发布)

  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量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的核算与管理,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深圳市叶菜、水产品、生猪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的核算与管理。

  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肉品卫生检验所(以下简称核算单位)分别负责叶菜、水产品、生猪供应深圳市场数量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核算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核算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深圳市场的数量;

  (二)对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联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核算单位要加快推广和应用条码管理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供应深圳市场数量核算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算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核算单位所确认的主要农产品供应深圳市场的数量,作为政府扶持农产品生产基地资金的核定依据。

  第七条 核算单位用于核算和管理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本市企业兴办的叶菜、生猪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总产量的80%;本市企业兴办的水产品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总产量的60%,工厂化水产种苗供应深圳生产基地种苗不得少于80%;本市企业与外地企业合作联营兴办的叶菜、生猪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总产量的60%。核算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规模最低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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