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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重新发布)


  (一)《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基地用地证明(从事水产养殖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或养殖使用证复印件);

  (四)生产基地达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要求的证明;

  (五)与本市农产品经营者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自产自销者另行提供说明和证明材料)。

  与外地企业合作联营兴办的生产基地,尚需提交市外生产基地合作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表》的填写要真实、准确,所要求填写的内容不能空缺,附件应当齐全。特殊情况无法填写的内容,需要提交书面理由。

  第十二条 对生产基地的评审,由市农林渔业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第十三条 对生产基地的评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实申请认定生产基地的相关材料,包括生产基地的用地或水产品养殖证明、合作证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

  (二)核实生产基地的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等认证证书,考察生产基地生产环境质量;

  (三)核实生产基地生产规模,检查生产基地的生产技术、管理措施和投入品使用记录;

  (四)检查生产基地的农产品质量,必要时随机抽取部分农产品样品进行检验,对其持有的省级或省级以上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数据和报告,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 对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生产基地,由市农林渔业局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认定为本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

  市农林渔业局应当发布公告公布获得认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名单,并书面通知通过认定的生产基地及所在地的农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应当以供应本市市场为主。

  本市企业兴办的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该基地总产量的80%,其中水产品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该基地总产量的60%;本市企业与外地企业合作联营兴办的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该基地总产量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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