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供应我市的主要农产品及生产基地的管理,提高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兴办或与他人合作联营兴办的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生产基地)的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 市农林渔业局负责对生产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基地是指蔬菜、水产品生产基地和生猪生产基地。
第五条 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范围以本省为主,以省外兴办的生产基地为补充。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是经本市工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七条 生产基地的管理主体应当明确。该基地应当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标准,并承诺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
第八条 生产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生产经营台帐,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监测技术人员和检测设施,产品应当进行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检测。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生猪饲养场年出栏量为5000头以上;
(二)市内蔬菜生产基地连片50亩以上;市外蔬菜生产基地连片300亩以上,且生产基地总规模达到2000亩以上;
(三)市内工厂化种苗厂、工厂化养殖场水体1000立方米以上,深水网箱连片2组以上,符合《深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连片50亩以上,或者网箱养殖连片2个渔排(12个网口)以上;市外淡水、海水池塘养殖连片200亩以上,高位池养虾连片100亩以上,蚝类养殖连片400亩以上,或者深水网箱养殖连片2组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市农林渔业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