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兴办村集体企业;
6.货币补偿中的遗留问题处理等。
方案报市政府核准和市相关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区铁建办组织区乡国土部门采用统一的勘丈方法对被征地进行实地测量,严格按红线用地范围进行勘丈。
(五)地上附着物除青苗外,全部属拆迁工作范围,不属征地工作内容。青苗补偿已纳入征地补偿三费标准内,不再单独计列。
(六)对土地勘丈登记结果进行复查、核实、汇总后,依法进行公告公示。
(七)征地补偿费兑付原则上采取发放存折的形式进行。
(八)土地登记、公示和补偿期间,市、区相关工作机构应同时公布值班或联系电话,接待、解答被征地群众提出的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解答,做好思想工作。
(九)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路、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09〕86号)办理,市、区铁建办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拆迁工作
(一)按照机场扩建指挥部提供经批准的相关手续和征地红线图,界定被拆迁房屋面积。跨红线确需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机场扩建指挥部与市、区铁建办现场确认。
(二)机场扩建项目涉及面广、工期紧、任务重,为确保项目施工进度按省、市政府要求顺利进行,切实加快拆迁进度,由市铁建办会同市住房局与区铁建办共同组织完成拆迁工作。
(三)为协调各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矛盾,统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按2009年11月23日市长办公会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的《贵阳市铁路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标准》执行本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四)拆迁补偿严格按照《贵阳市铁路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标准》相关要求,确保拆迁程序合法,补偿到位,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五)市住房局积极做好被拆迁房屋的确权及拆迁许可手续等相关工作。
五、资金管理
(一)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界定征地拆迁内容的各类补偿安置及摸底调查、公告、代办、评估、鉴定、拆除、行政裁决、相关规费等。
(二)市、区铁建办在同一银行分别设立征地拆迁补偿经费和工作经费专户,实行分户管理,分帐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