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办法》第
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租地合同期限应在8年以上”,是指租地合同期限从2006年6月起应在8年以上。
第九条 水产品市内基地建设:贝类吊养建设的补助标准按照
《办法》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市外基地从事池塘养殖虾类的,其改造标准按照
《办法》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海、淡水鱼塘改造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条 《办法》所称的池塘基地建设,是指原性质属滩涂、基围、荒地或农业用地等,经围垦、挖掘等达到标准的水产养殖池塘。
《办法》所称的池塘改造,是指对原有的池塘进行进排水、过滤系统、防渗水、增氧设施等鱼塘改造,达到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要求。
第十一条 本市企业在省外兴办的叶菜生产基地,符合
《办法》规定扶持条件的,其扶持标准按照
《办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已经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现有市外生猪生产基地,符合
《办法》规定扶持条件的,按照
《办法》第
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市农林渔业、财政部门在深圳农业信息网联合发布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申报通告。
第十四条 市农林渔业部门负责受理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生产基地,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生产基地,由市农林渔业部门在深圳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认定为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与申报单位签订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协议。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向市农林渔业部门申请扶持资金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二)上一年度单位财务或审计报告;
(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证书;
(四)土地使用证明,从事水产养殖的可提供养殖证或海域使用证等有关资料;
(五)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明;
(六)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协议;
(七)产品供应深圳市场证明(以市农林渔业部门委托的核算单位提供为准);
(八)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以上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六条 市农林渔业部门应当按照
《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基地提出扶持资金计划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市农林渔业、财政部门应当将拟扶持的生产基地和资金计划在深圳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下达扶持计划。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拨付的管理,应遵循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程序公开的原则。
第十九条 市农林渔业部门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扶持资金分季度拨付到市农林渔业部门扶持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