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有关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致使无法核算的,可不予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没有建立完整的生产档案和销售台帐的;
(二)不配合核算单位进行核算,不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深圳市场的证明材料,或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数据的;
(三)不配合农业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不配合核算单位配备、建立条码管理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的。
第十三条 核算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核算单位可根据行业特点制订核算办法实施细则,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6年10月16日 深农通〔2006〕150号)
为了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99号)规定,市农林渔业局、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99号,以下简称
《办法》)第
五十三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市政府安排的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申报、拨付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是指无公害叶菜生产基地、无公害生猪生产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
第四条 《办法》中所称的已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生猪生产基地、叶菜生产基地,是指2006年6月15日前已取得无公害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的基地。
《办法》所称的尚未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生猪、叶菜生产基地,是指2006年6月15日后取得无公害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的基地。
《办法》所称的新建养猪基地、水产品建设项目,是指2006年6月15日后建成投产的基地或项目。
《办法》所称的合作联营的生产基地,是指与我市企业建立稳定供销关系,生产的产品供应深圳市场的市外规模化无公害种养场。
第五条 市农林渔业局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工作中,除履行
《办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负责与认定为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企业签订有关协议。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履行扶持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市农林渔业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公告;
(二)负责审核安排年度扶持资金预算;
(三)负责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市农林渔业部门基地建设扶持资金专户;
(四)监督检查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的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等,按照
《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