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农规〔2009〕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制定发布或者牵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农林渔业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按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农〔2005〕126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深农〔2005〕127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农通〔2006〕93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量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农通〔2006〕126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农通〔2006〕150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农通〔2006〕158号)
7.关于公布烈性犬名单的通告(深农〔2006〕172号)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工作,规范我市农作物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是指由市农林渔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组织种子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二、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前,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办法》的规定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该通知书是通知企业及有关单位接受监督抽查的证明。
三、我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检验检测工作由市农作物良种引进中心(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机构)负责。
四、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
《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
五、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或有关单位无偿提供,样品数量不超过抽检的合理需要。
六、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或有关单位收取检验检测费用。
七、监督抽查结果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公布,并依法对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予以处罚。
八、被抽查企业或有关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监督抽查机构。监督抽查机构收到异议书面报告后,应按规定进行复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九、监督抽查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秉公执法,不徇私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