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九条 每年市级公益金原则安排20%专项用于我市残疾人事业。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对专项用于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公益金提出安排意见后,由市民政局负责汇总相关意见。当年用于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公益金如有节余,留作下一年度在全市公益金中统筹使用。

  第十条 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流浪儿童、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建设、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

  (三)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

  (四)对口扶持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

  (五)低保对象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列支;

  (六)市政府批准的支出以及市公益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同意的其他相关支出(仅限于公益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公告、宣传、资助标识制作、检查、审计等相关业务支出)。

  第十一条 公益金资助限额如下:

  (一)对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项目,最高资助限额为150万元;

  (二)对社区居委会的最高资助限额为20万元;

  (三)对残旧危房需拆迁重建或维修改造的社会福利设施(含残疾人服务设施),最高资助限额为200万元;

  (四)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最高资助限额为200万元;

  (五)对本市贫困家庭学生捐资助学,最高资助限额为1万元;

  (六)对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项目的最高资助限额为200万元;

  (七)对口扶持资助的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最高资助限额为100万元。

  第十二条 市政府批准以公益金为主要建设资金的大型社会福利事业项目(含残疾人事业项目)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项目,不受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资助限额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益金的分配和投放实行评委会集体研究、审查批准的制度。

  市评委会由分管民政的副市长担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和市残联等单位组成。市评审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资助单位、资助金额、竣工时间等内容,公益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捐赠字样。

  第十五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公益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公益金财政专户。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