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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重灾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和相关工作的意见

  (十六)健全权益保护体系。畅通重灾区农民工权益诉讼案件“绿色通道”,对涉及农民工工资、工伤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实行100%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的重灾区农民工实行诉讼费减、免、缓等司法援助,快立、快调、快结、快执,及时处理权益纠纷,切实维护重灾区农民工劳动报酬、安全卫生、生命财产、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权益。建立跨省维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新社会组织在农民工权益维护中的积极作用。

  四、搞好社会服务,解除后顾之忧

  (十七)实施帮困解难。重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妥善解决好本辖区外出务工人员子女托管和老人赡养等问题。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就学权利,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对农村贫困家庭的救助。建立重灾区党员领导和灾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家庭联系帮扶制度,对重灾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家庭生产生活提供帮助。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好重灾区家庭困难的人员外出务工前期费用。

  (十八)搞好农民工公共服务。重灾区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向外出务工人员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交通运输、证照办理、文化娱乐等服务。重灾区培训学校和劳务公司要建立健全外出务工人员档案,实行定员定岗联系和跟踪服务。要及时加强与务工人员和务工企业的沟通联系,定期回访,排忧解难,促进稳定就业。

  (十九)加快推进重灾区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重灾区农民工凡在省内城市务工连续2年以上,且签订了劳动合同、有合法住所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及其直系亲属可在省内城市落户。进城入户的农民工和家庭成员与当地市民一样,在住房、社会保障、子女教育、计划生育服务、医疗卫生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五、完善管理机制,夯实工作基础

  (二十)掌握基本情况。重灾区政府要摸清本辖区内农村劳动力数量、技能水平、就业现状和求职愿望等基本情况。建立人力资源库,制定转移输出规划。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重灾县政府主体责任,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口联系市(州)、省级部门和驻外办事处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形成合力。

  (二十二)加强队伍建设。重灾市(州)和所辖县(市、区)、乡镇要加强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队伍建设,健全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专项经费,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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