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及补缴年限

  (三)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征收或批准征收农民承包土地而失去土地,并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在册人口。凡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必须为年满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被征地农民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也应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也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其年满16周岁起至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按两年折算一年确定补缴年限。折算后的补缴年限最长为15年,补缴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筹集

  (五)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个人承担部分在征地时采取一次性补缴的办法缴清,费用从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缴时,由个人在参保缴费时予以补足。

  政府承担部分,由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征地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从征地补偿安置单列的社会保障资金中解决,社会保障资金不足以支付时,从征地项目所在地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

  本意见实施后,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征地项目,均由业主依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筑府报〔2008〕146号)的规定,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入征地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财政专户。

  (六)区(市、县)人民政府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补助家庭困难的全部失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因个人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缴个人承担费用的差额部分。

  四、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个人和政府承担费用

  (七)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