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深圳市公安局是全市保安服务的主管部门,对全市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督察职责:
(一)监督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受理投诉,对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三)指导全市保安服务业制定并执行保安服务行业规范。
深圳市公安局设立保安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安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前款督察工作。
第三条 保安服务督察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保安服务督察工作由保安办公室现职人民警察负责执行。
执行保安服务督察工作任务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三年以上警龄;
(三)具有二年以上保安服务管理的工作经验;
(四)经过专门保安服务督察培训。
保安服务督察人员(以下简称督察人员)依法履行督察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和干扰。
第五条 保安服务督察采取现场督察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实施保安服务督察和监察由两名以上督察人员进行。
第六条 督察人员履行督察职责,应当佩带保安服务督察标志,出示保安服务督察证件。
保安服务督察标志和证件由市公安局制定和核发。
对未佩带保安服务督察标志,或者不出示保安服务督察证件从事保安督察或者检查的,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有权拒绝。
第七条 督察人员发现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有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经核实属实应当提请保安办公室立案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直接向保安办公室投诉和举报;保安办公室对投诉和举报应当受理,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第八条 保安办公室在进行调查时,参加调查的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