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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公[法]字[2010]3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深公通字〔2002〕13号)

  2.关于发布《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的通知(深公(治)发〔2002〕46号)

  3.关于加强我市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深公通〔2003〕2号)

  4.关于开展保安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深公(治)字〔2004〕86号)

  5.关于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通知(深公(治)字〔2004〕253号)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的通知
(2002年10月25日 深公(治)发〔2002〕46号)

  为加强我市公安机关对全市保安服务行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了《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以下简称保安服务督察),促进各类保安服务组织及保安从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保安服务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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