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法征收规费加分。全面使用市级统一票据,每月15日前上报依法征收的各类水利规费(含水资源费、水保两费、砂石资源费和工程原水水费)的征收数、上解数、用于水利工作数以及票据存根复印件。在2009年基础上累计相加,增收20%以上的加2分,超20%以上按比例加分,最高加满5分。
4.全面完成向城镇、企业供水的小(一)型及以上水利工程原水水价的市级核批,并执行到位的,加5分。
5.全面落实小(二)型以上水利工程产权的区县加分。自查申报时,提供小(二)型以上水利工程国土部门颁发的产权证复印件,加2分;水管单位“三落实”(机构及人员、工作经费和管护经费)的,出示编办文件、财政拨款及水利部门进帐单据,加3分。
6.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不含内设机构)当年获得市委、市政府(不含部门)、水利部(不含司局)综合奖的,加3分(有等次的奖项分别按3分、2分、1分计);获单项奖的,每个奖项加2分。以表彰文件署名、印章为准。
7.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宣传水利工作的,加5分;在《重庆日报》、《中国水利报》头版,在重庆电视台《新闻联播》宣传水利工作的,加3分。
8.包括“泽渝”二期在内的大中型水源工程,在完成基建程序后,区县自筹资金开工,每完成工程概算总投资10%实物工程量的,加3分。
9.完成区县主要水功能区水域纳汚能力及限排总量报告、经法定审批并全面取缔城镇饮用水源地排污口的,加2分。
(三)扣分项目
1.被水利部、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扣2分;被市水利局《水利督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
2.各类水利工程自筹资金落实到位不足50%的,扣5分。
3.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次扣2分。
4.发生到市及市以上国家机关群体上访事件的,一次扣2分;出现个人三次及以上重复上访的,每次扣1分。
5.水利行业宣传、党务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实行季度考核,未完成季度考核目标任务的,每次扣1分(上报、采用各占二分之一)(考核办法另行发文)。
6.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实行每月零报告制度。对不按时报告的以《水利督办》通报,每次扣0.5分;局机关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次扣0.5分。
7.小(二)型及以上水利工程未全部取得国土部门产权证的,扣2分;已成工程水管单位机构、工作经费、管护费用未到位的,扣5分(以公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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