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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碧水蓝天2010行动计划的通知

  (1)市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石家庄市2008-2010年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强力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已经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进水口、出水口COD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于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中控室建设(名单详见附件8)。

  (2)市建设局负责,确保桥东污水处理厂于2010年4月底前实现满负荷运行,并达到国家一级B排放标准;升级改造工程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并投入试运行。

  (3)市城管局负责,确保桥西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工程。

  (4)市园林局负责,确保2010年9月底前完成西北水利防洪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并正式投入试运行。

  (5)栾城县、赵县政府和石家庄循环经济化工示范基地管委会负责,加快栾城县、赵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良村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设进度,2010年底前建成并通过验收。

  (6)市规划局及各县(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新建项目排水必须按雨污分流设计,与市政排水管线接通管的前端,须设置检查井,否则不予审批有关手续。市城管局及各县(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雨污管线要分别接入相应市政管网,未按要求设置检查井的,不予审批有关手续。

  (7)市城管局及各县(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污水的监管,定期对排水单位的排水水质、水量以及污水管网内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排水监测档案。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未设置检查井的,不予发放《排水许可证》,确保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满足设计要求。

  (8)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其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征收污水排污费,并依法处罚。

  (9)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制药、化工、造纸、淀粉等重污染企业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控制标准的备案管理及日常监管,明确企业废水排放控制要求,并定期公告。

  (10)市发改委、环保局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但无故不运行的,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到2010年6月底,如赞皇县、新乐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及再生水处理工程仍未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栾城县和赵县污水处理厂二期、灵寿县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工程仍未开工建设,市发改委、环保局暂停审批上述地区所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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