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环保局会同市交管局加大路检抽查力度,对尾气超标车辆,实行限期治理。
(5)市交管局要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加速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市商务局负责,市环保局、财政局配合,继续开展黄标车以旧换新业务。
(6)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市区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市环保局、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市区加油站油气回收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油气回收设施的正常运行。
7、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专项治理。
鹿泉市、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市直部门负责,按照《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对市区九个大气监测点位周边4平方公里区域继续开展专项治理。所有施工工地实现绿色施工;所有裸露地面、煤堆、灰堆、料堆实现全部软硬覆盖;道路保持日常整洁;确需保留使用的窑炉、饮食炉灶全部改烧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8、重点监管区域综合整治。
(1)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对高邑、井陉等地的陶瓷企业;藁城、新乐、正定、无极等地的板材企业;井陉、矿区、平山、元氏煤炭储运和洗煤企业粉尘污染进行集中整治,彻底解决有组织源和无组织源的污染防治问题,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负责制定相关治理标准,并监督实施。
(2)井陉县政府负责,对本辖区的钙镁企业进行整顿、压缩、搬迁、整合,对允许保留的钙镁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市环保局组织,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开展石环公路两侧违法企业环境整治行动,彻底取缔小化工、洗浴燃煤小锅炉。
9、秸秆禁烧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各项制度,力争在夏秋两季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
10、实施空气质量预警,对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1)凡空气质量预测三级和三级以上,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发出预警指令,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要按照指令要求,采取整改、停工、限产等预警措施。
(2)市环保局负责空气质量预警的发布和预警措施落实情况的统计汇总,并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监察局、新闻媒体对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曝光和问责。
(二)“清流净水”工程
1、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并规范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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