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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9年电价调整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9年电价调整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单位: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适当提高华中电网电价水平。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即贯彻执行。

  一、适当调整燃煤机组标杆电价

  我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3分,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机组及地方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同步下调,具体机组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理顺电价关系,简化电价结构

  我省终端用户销售电价总水平每千瓦时提高3.45分。将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与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进一步推进城乡用电同价,县域产业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大工业用电价格按《河南省电网直供销售电价表》所列大工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黄淮四市县域产业集聚区电价政策、县域百户重点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电价政策、县域新增大工业用户电价每千瓦时降6分政策统一到产业集聚区电价政策上来。取消地方政府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各类用户调整后的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三至附件五。

  三、根据国家关于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的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自备电厂电量(定向销售电量)可再生能源附加标准同步提高。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一、河南省统调电厂上网电价表(略)

  二、河南省地方小火(水)电上网电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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