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抢险施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纠正:
1、未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的;
2、收费不使用税务发票或不开票的;
3、抢险人员在抢险过程中因没有清点或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车上货物损失,拒绝赔偿的;
4、上路提供车辆救援服务与被服务对象没有签订协议的;
5、事故车辆倒货登记未得到当事人签字确认或因当事人死亡、逃逸和其它情况不能签字而没有记录在案的;
6、抢险施救人员在施救中穿着 “高速交警”、“警察”等字样服饰或喷涂标志的。
七、各级价格、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清障施救单位的收费行为,要认真对待有关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及时处理和化解清障施救收费中的纠纷和矛盾,对查证落实的乱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普通干线公路清障施救收费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由各省辖市核定。
九、本通知从2010年1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河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试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河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试行)
序号
| 收费
项目
| 车型
| 收 费 标 准
| 备 注
|
基价
(元/10公里)
| 拖运
(元/公里)
| 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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