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宏观调控,企业主导。出租汽车更新工作,由兰州市出租汽车报废更新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车型、排量标准,出租客运企业在备选车型范围内自主选择购置,并与承租人签订承租合同。
(五)加强监管,提高档次。出租汽车行业是全市重要的“窗口”行业之一,车辆档次和服务水平的高低对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有直接的影响。按照节能环保的要求,今后出租汽车更新,投放车辆必须是排量在1. 6升以上、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规定的汽油、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清洁能源汽车。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引导企业在选择车型时综合考虑车辆性能,确保投放一定比例的高档次车型。
第五条 出租汽车更新的条件。
(一)更新出租汽车的出租客运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出租汽车更新手续:
1.经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审验合格;
2.资质复审合格;
3.连续三年质量信誉考核合格;
4.连续三年目标责任考核合格;
5.连续三年维护稳定目标责任考核合格;
6.连续三年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合格;
7.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更新的。
(二)更新出租汽车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提出更新申请:
1.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期限的;
2.因车辆自燃、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原因受损,经认定无法修复达到报废标准的;
3.因车辆被抢、被盗灭失的(须提交公安、保险部门有效证明);
4.自愿提前更新的。
第六条 出租汽车更新的程序。
出租汽车更新,由出租客运企业向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办理具体事宜。
(一)办理出租汽车更新需提交的材料。
1.原车辆《经营权有偿使用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及企业法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
2.出租汽车达到报废年限或标准的,已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报废手续,须提交公安车管部门报废汽车注销凭证和国家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单位的回收证明;
3.出租汽车使用期未满八年,自愿退出营运提前更新的或经审验、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达不到二级以上标准的,凭国家认定的汽车交易证明、过户证明和原车营运手续,自转让后1个月内申请更新;
4.被劫被盗的出租汽车,三个月后没有侦破结案的,凭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公安车管部门被盗抢机动车信息锁定证明以及原车营运手续申请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