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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09修订)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和单位应派人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三至七人组成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每届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补选。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三)组织代表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督促其落实;

  (四)联系本级和本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活动;

  (五)组织代表学习培训;

  (六)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建代表小组,定期召集代表小组长会议,听取代表意见,研究安排代表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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