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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09修订)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09年11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保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副主席。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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