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0〕8号)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以下简称《实有人口管理若干规定》),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的就学问题已有了明确规定。现就贯彻落实市政府《实有人口管理若干规定》,加强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是当前强化社会综合管理的有力抓手,更是做好“平安世博”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区县教育局要从优化服务,规范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组织中小学认真学习与贯彻市政府《实有人口管理若干规定》,并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
二、统筹规划,管理到位。各区县教育局要将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就学纳入区域招生整体工作中,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要通过网上公示、招生入学咨询、深入社区宣传等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宣传相关招生入学政策,做好服务告知工作。
三、政策保障,规范操作。凡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在本市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须按下列要求实施:
(一)申请入学的条件
申请入小学、初中时,父母一方应持有《临时居住证》,且续签时间一年及以上。在《临时居住证》续签有效期内,小学毕业可继续申请升入初中就读;否则,视为不再需要在沪就读初中。
(二)申请入学需携带的证件
1.父母一方的《临时居住证》;
2.父母及学生本人的户籍证明;
3.父母一方在沪务工证明(有1年或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从事家政服务等不适用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人员,需提供街道居委、乡镇村委开具的从事1年或以上的就业证明)。
国家统一实行社会保险项目后,以国家所颁布的社会保险项目缴纳记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