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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税收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税收管理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9]第190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局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发展迅速,通行里程接近5000公里,全省109个县(市)中有99个通达高速公路。由于线长面广,纳税地点不统一,管理方式各异,近年来高速公路税源管理矛盾日益突出。对此,通过广泛调研及征求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高速公路税收管理提出以下征管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税收征管问题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豫政〔2004〕3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省与市财政体制调整后省级收入管理问题》(豫财预〔2004〕9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纳税问题的通知》(豫财预〔2000〕40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预〔2004〕199号)等规定,维持“三家公司”税收入库级次及管理方式不变。即: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省级收入,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管理,集中缴入省级金库。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就地缴入当地金库。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年度执行中缴入省级金库,有关市按投资比例应分成部分,年终由省财政结算返还。
  二、由当地政府、企业、外资等出资建设的经营性高速公路税收征管问题
  税务管理:按照省交通厅确定的通行费收入拆分原则,由取得拆分收入的高速公路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日常税务管理。
  税款征收:所有跨省辖市通行的高速公路实现的通行费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高速公路公司按全省联网核定的拆分后收入计算应纳税款,按照途经里程在所途经各省辖市间进行分解,税款分解比例由途径省辖市税务机关共同协商确定,各途经省辖市应分得的税款由高速公路公司分别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所途经省辖市税务局指定的征收机关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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