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河北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河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对当年申报的机构进行评价并打分。对被评为“河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予以公布、发牌。被评定为河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 河北省科技行政部门将定期对省示范机构进行考核,对连续三年不能达到标准的机构,将取消其河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资格。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十三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河北省科技行政部门将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工作纳入创新环境建设的内容。在省科技计划中安排技术转移经费,对我省示范机构的技术转移行为进行补助以支持其能力建设。对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经费支持的单位按科技部要求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为提高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一个或几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五条 河北省科技行政部门将定期对我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河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表
(试 行)
(二0一0年度)
被评价单位名称:
评价日期: 年 月 日
河北省科技厅
河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标准
一、办公条件(10分)
序号
| 内 容
| 分值
| 实得分
|
1
| 有固定的、能满足经营需求的场所和办公设备。
| 10
| 3
|
|
2
| 有自己独立的经营性网站,且更新周期短,内容丰富。
| 3
|
|
3
|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或稳定的能满足机构自身发展要求的经营收入。
| 4
|
|
二、经营理念(10分)
序号
| 内 容
| 分值
| 实得分
|
1
| 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且这一理念能为80%以上的员工所了解和掌握,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 10
| 4
|
|
2
| 有适合机构自身发展的独特运做模式。
| 3
|
|
3
| 有与技术拥有方和面向市场的技术需求方的畅通渠道。
|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