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意见
(晋政发〔20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环境立法的又一重大成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为了加强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从宏观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动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良好基础,现就《条例》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作用,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实施各类发展规划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提出预防对策和减缓措施,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规划环评工作有利于将“环保优先”的理念体现在规划决策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有利于更好地从源头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有利于统筹兼顾区域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与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有利于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决策的科学性,在机制体制层面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地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科学决策的责任感、紧迫感,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坚持全面普及和重点落实相结合,既要全面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程序要求和法律责任等,又要建立和完善规划环评的相关体制、机制,做好制度配套,在理顺管理程序、落实长效机制方面下功夫。各级环保部门还应根据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组织专门培训,提高规划编制、审批和审查环节部门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同时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
二、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做好规划环评工作
(一)建立规划环评齐抓共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