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把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作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每个企业安全监管责任“三落实”(落实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监管人员的责任)结合起来,切实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要通过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的形式和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兑现《安全生产承诺书》中承诺的事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承诺书》中的承诺事项,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各个岗位的操作规程,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深入开展“零事故”活动,彻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要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提交一份《落实安全生产承诺情况的报告》。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高危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对其他企业的执法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发现和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不认真履行承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对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地安委办要加强对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检查,跟踪了解各行业(领域)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情况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承诺书》情况,以书面和网络形式汇总并上报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工作进度和其他重要情况。要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我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