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诺内容
《安全生产承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
(三)当地人民政府认为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其他职责和义务。
(四)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和约定内容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自愿接受的处罚条款。
《安全生产承诺书》签订后,长期有效。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如有变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变动承诺书内容时,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要重新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五、组织领导
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统一组织领导,由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一)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冶金、建材、机械制造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二)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道路施工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城市市政运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五)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社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六)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涉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七)国防科工部门负责组织军工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八)电力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电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九)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各类水利企事业单位和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十)农机部门负责组织农机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使用人员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十一)旅游部门负责组织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和星级宾馆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