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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9〕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2008年,我省在22个县(市、区)率先启动新农保试点工作,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我省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我省将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国家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省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

  市、县政府应当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4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5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原则上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上述缴费补贴和政府代缴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研究确定。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市、县政府可制定长缴多得的鼓励政策,积极引导中青年农民普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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