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量控制,新老有别。本着尊重历史、推进改革的精神,坚持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现有排污单位和新建、扩建项目,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上实行差别化的政策。对实行排污权交易以前已经合法审批存在的企业,其排污权核定充分尊重其历史数据,统一方法,无偿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原则,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
--政府主导,市场推进。排污交易要坚持政府搭建平台,企业自主交易的市场运作原则。同时,排污权交易也是政府监管下的市场行为,排污权交易行为需要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工作目标
形成完善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法规、相关技术规程,利用现有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建成较完善的初始排污权分配和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形成管理规范、交易顺畅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三、加快构建规范有效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
(一)规范初始排污权分配。省环保厅制订规范的排污总量指标分配技术规程,将区域排污控制总量公平合理地分配到合法排污单位,并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明确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污权的使用期限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二)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机制。排污单位通过实施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结构调整获得的富余排污权,需要出让的,鼓励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出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新增排污量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要不断健全交易机制,完善交易模式。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管,核准上市交易的排污权,确保排污权交易符合排污总量控制和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
(三)建立排污权储备与调控机制。为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环境容量,加强对排污交易市场的调控,通过在初始排污权分配时,政府预留一定比例的排污权;或是由政府回购或强制收回部分排污单位因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及其他因关闭、停产、转产、迁出而腾出的排污权等方式,建立排污权储备。
四、强化政策、平台、管理和技术支撑
(一)制定完善政策。修订《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山西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初始排污权分配、排污权交易监管等实施细则。建立完善排污权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水平相协调、适应环境保护实际需要的排污权价格体系。研究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收益处置、排污权交易管理费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