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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的通知


  利用经处理符合地下水回灌水质要求的煤矿矿井水回灌地下水超采区,是恢复水资源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本次调查,规划区内共有10处地下水超采区具有进行地下水回灌的条件,规划期内可实施。本项工程预计投资7.5亿元。

  配合《山西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水库工程的建设,对重点产煤区大同市4座中型水库、阳泉市1座中型水库进行投资建设,研究水库工程对采煤地下水损失的补偿作用,此项工程需投资8.44亿元。

  三项合计43.29亿元。

  5.4 采煤引发地表沉陷治理工程

  5.4.1 沉陷区生态恢复工程

  本次统计全省产煤区地表沉陷面积共2978.25平方公里。作为对全省地表沉陷治理规划的补充,本规划沉陷区恢复一般耕地1215.42平方公里,水浇地78.97平方公里,自然恢复689.36平方公里(恢复林地94.5平方公里列在造林绿化工程中)。此项工程共需投入资金59.4321亿元。

  5.4.2 采煤沉陷区移民及建筑设施加固工程

  全省采煤区由于地表沉陷影响65.887万人,其中有65%的人需要移民,共需投资109.7217亿元。

  未移民的村庄房屋加固、公用设施加固改造需23.6369亿元。

  两项共计需投资133.3587亿元。

  5.5 植被恢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

  5.5.1 造林绿化工程

  全省境内煤炭采空区面积约5115平方公里,采空区漏斗状辐射影响地表面积约13000平方公里。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工程共造林6137平方公里,其中采空区造林3726平方公里,沉陷区造林994.5平方公里,异地补偿造林1416.1平方公里,造林后封禁5年。

  造林绿化工程总投资108.16亿元,其中:采空区和沉陷区造林投资83.20亿元,异地补偿造林投资24.96亿元。

  5.5.2 森林抚育及保护工程

  全省采煤区现有森林面积43363平方公里,其中有林地19494.2平方公里、灌木林地8147.6平方公里、未成林造林地2601.6平方公里,2000~2005年新增造林地13119.5平方公里。

  采煤区森林重点管护面积12378.7平方公里,其中煤矿周围1.5公里内森林8992平方公里,坑木盗伐重灾区3386.7平方公里,工程总投资68.74亿元。

  5.5.3 矿区荒漠化治理工程

  我省荒漠化分布区大都是全省重要的产煤县区。全省荒漠化总面积16280平方公里,按荒漠化类型划分,其中风蚀面积8340平方公里,水蚀面积5880平方公里,盐渍化面积2060平方公里。

  矿区荒漠化治理主要采用人工造林技术,造林后全面封禁。沙漠化土地以造林为主,乔、灌、草相结合,盐碱化土地以发展耐碱灌木为主。

  矿区荒漠化治理共造林1167平方公里,造林后封禁5年。总投资20.56亿元。

  5.5.4 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

  通过建立矿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小区等形式,加强矿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总投资8.81亿元。

  5.5.5 湿地保护工程

  通过对矿区现存湿地保护、恢复,湿地重建及湿地保护小区、省级重点湿地、湿地公园建设工程,对产煤区湿地进行保护,从而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湿地总面积3000平方公里。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总投资15.5亿元。

  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估算总投资1425.414亿元。重点工程及投资概算见表5-1(略)。

6 效益分析

  6.1 生态环境效益

  (1)环境效益。

  规划实施后,可形成日处理生活污水53.7万吨、生产废水23万吨、矿井废水159.34万吨的污水处理能力,预测每年可减少COD排放量近6万吨、悬浮物11余万吨,大大减少矿区废水外排对水体的影响。按回用率65%计,每年增加可利用水资源5.57亿吨;每年减少因矸石自燃排放的SO2 24.84万吨、烟尘约30.1万吨;每年减少锅炉燃煤SO2排放量4万吨、烟尘约5万吨;减少煤堆起尘19.6万吨,道路扬尘6.4万吨。矿区环境质量可达到功能要求。

  (2)生态效益。

  主要表现在对全省2317座废弃矸石山及关闭、废弃矿井所占103平方公里土地进行治理,恢复其自然生态功能;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946.6平方公里;整治恢复河道132.5公里;沉陷区复垦土地1294平方公里;增加植被6137平方公里,恢复水库533处,保护与恢复湿地3000平方公里;通过对矿区污染土壤修复,恢复土地80平方公里。通过对产煤区生态环境的全面恢复,可有效改善矿区景观、增加生态系统稳定性,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

  6.2 社会效益

  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初期的社会效益,首先体现在矿区环境质量改善,矿区496.73万人吃水条件得到改善,65.887万人的人居环境条件好转,其次体现在减轻地质灾害上,减轻矿区风蚀与风沙危害,减轻地面沉降、滑坡、泥石流等的危害;恢复治理中后期则具备了生产性功能,其社会效益上升到促进社会进步,如改善道路交通、住房质量及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土地利用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及农村生产结构,缓解人地矛盾,解决剩余劳动力,增加社会和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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