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的通知
(晋政发〔2009〕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
1 总则
《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指导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中、长期规划,是山西省煤炭开采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年度计划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立项及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也是各市、县和煤炭企业编制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规划、计划及方案的主要依据。
1.1 《规划》期限
基准年为2005年。规划执行起始年2007年,近期为2007年至2009年,中期为2010年至2011年,远期为2012年至2016年。
1.2 《规划》适用范围
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炭企业生产、闭井全过程的环境保护和煤炭开采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预防、恢复和治理。
1.3 《规划》依据
本规划是按照山西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批复》)、《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土地复垦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5〕109号)、《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与其他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密切结合山西省的实际编制。
1.4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和《若干意见》;从严格环保执法入手,大力推动煤炭工业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建立有效的煤炭开采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监管机制,促使今后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不产生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并有计划地解决过去煤炭开采历史遗留的生态环境问题;要以科技为先导,典型示范开路,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从根本上转变山西省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使大部分矿区环境质量有明显的改善,并建成一批景观优美、空气清新、碧水蓝天的环境综合整治示范矿区。2010年之前,重点推进母亲河汾河的区域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工作,实现汾河全程水流不断,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得到较大改善。通过《规划》的实施,推动山西省走上煤炭开发和环境保护双赢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使山西省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发展,并逐步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人与自然和谐的新型省区。
1.5 规划原则
(1)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付费”原则。
明确煤炭开采者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及对因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负有恢复治理的责任;并把保护与恢复治理生态环境费用列入企业成本,实现煤炭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本内在化。
(2)坚持“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的原则。
对新建及已投产的煤矿,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要以煤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形式,建立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补偿长效机制;全省煤炭企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把煤炭企业建设成煤炭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企业;
对煤炭开采历史遗留的及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要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相关地方配套支付制度,以及建立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与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价款支付生态恢复治理费用的制度,有计划地统筹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