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省防汛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全省的防汛部门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省重要水文测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省防办。
(3)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段、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见期。
(4)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区域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省防指与国家防总、流域机构、各市防汛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6)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5.3.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涝灾害时,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抢险工作。
6 善后工作
发生洪涝灾害地区的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生活救助。主要任务是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灾民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配医疗卫生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对污染源进行消毒,防止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6.1.4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按照分级的原则,地方各级政府要尽快修复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以应对洪水再次发生之前,保证工程恢复主体功能。
6.3.2 各级各部门要及时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尽快恢复功能,确保区域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部门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每年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应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流量)以上洪水,且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严重暴雨山洪,按分管权限,由本区域的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积极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3)防汛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汛指挥部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网站、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7.2 培训
(1)省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市、县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市县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课程设置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3 演习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
8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予以表彰;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