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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2)相关市县防汛指挥机构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指挥机构的总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防汛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

  4.4 三级应急响应(黄色)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三级响应。

  (1)全省发生较大洪水。

  (2)黄河干流堤防和主要河流出现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一般中型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4.2 三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省防办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

  (2)水文、气象部门加强相关地区的汛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省防办。

  (3)相关市防汛指挥机构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4.5 四级应急响应(蓝色)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四级响应。

  (1)全省发生一般洪水或数个设区的市发生较大洪水。

  (2)黄河干流出现险情或主要河流发生严重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4.5.2 四级响应行动

  (1)省防办主任主持会商,根据会商结果报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并将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

  (2)水文、气象部门加强相关地区的汛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3)相关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并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随后补报详情。

  4.6.3 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6.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 指挥和调度

  4.7.1 发生洪水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要启动应急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 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要迅速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规定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 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要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 抢险救灾

  4.8.1 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4.8.2 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8.3 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要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政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4.8.4 处置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1 出现严重的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9.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0 信息发布

  4.10.1 新闻报道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为抗洪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10.2 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灾情及防汛抗洪动态等,由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涉及驻晋军工企事业单位的,由省国防科工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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