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军区:根据省防指的决定,组织所属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组织驻军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各级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3)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4)省发展改革委:指导防汛规划工作。负责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调拨。负责防汛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5)省经信委:负责防汛用电指标的调配供应。负责在防汛所需物资短缺时组织协调企业生产。
(6)省教育厅: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的学校防洪安全,及时对学校发出汛情预警信息,对在校师生进行防洪安全的宣传教育。
(7)省公安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汛物资的犯罪活动;依法打击破坏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打击造谣惑众的不法分子,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8)省监察厅: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防汛抢险救灾职责情况依法实施监察,严肃查处监察对象在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9)省民政厅:组织、协调全省洪水灾害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省防指提供洪涝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洪涝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组织各界救灾捐赠、接收工作;组织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工作;组织灾区民房倒塌恢复重建和灾民基本生活安排工作。
(10)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全省防汛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监督使用。
(11)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向省防指提供预警信息,组织制订大型以上山体滑波、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预案,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勘查、治理和抢险工作。
(1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防洪排涝规划的制订和监督实施,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的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防洪排涝工作。
(13)省交通运输厅:协调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设置公路易积水地带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泻洪障碍。协调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汛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14)省农业厅: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洪涝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垦系统的防洪安全。负责救灾化肥等专项补贴资金的申请和管理,全省救灾备荒种子、饲草、动物防疫物资储备、调剂和管理。
(15)省商务厅: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及防汛急需物资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加强对本级储备商品的管理,强化与国家储备基地的联系,确保储备商品在应急时能够调得出、用得上。
(16)省卫生厅:负责洪涝灾区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灾害发生后,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等紧急救援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并及时向省防指提供疫情信息。
(17)省煤炭厅:协调、指导和督促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煤矿汛期安全工作;协调组织由洪水引发的煤矿淹井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8)省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电台、报社、文化、出版等部门向群众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认识;及时报导灾害性天气警报、预报和防汛、防旱、防风的信息,动员广大群众做好防灾、抗灾、救灾工作;发生重大灾情时,负责组织安排新闻单位采访,向社会各界宣传报导防灾抗灾实况,宣传防灾抗灾斗争中的好人好事;做好境外记者采访的接待工作。
(19)省广电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发布防汛预警信息,强化防汛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省防指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动态。
(20)省安监局:负责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坝)的监督管理,汛期要加强对全省各类工矿企业(不含煤矿)监察检查,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21)省粮食局: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的防洪安全,担负灾区群众生活用粮计划安排和调运。
(22)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监督、检查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防洪安全。
(23)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汛情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省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24)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证水情信息和防汛调度命令、洪涝灾害信息传递及时、畅通。紧急情况下,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证防汛指挥调度联络畅通。
(25)太原铁路局:组织铁路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和维护。负责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组织清除铁路建设中的泻洪障碍。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
(26)省电力公司:负责本系统的发供电设施安全运行。保障抗洪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27)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的防洪安全。
(28)新华社山西分社:第一时间从省防指获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
2.4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防汛工作。防汛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军分区(人民武装部)、当地驻军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